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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5.07.09 / 發佈單位:輔導部
公告嘉義縣「牡蠣」及嘉義縣、臺南市「魚塭養殖全品項」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旨:公告嘉義縣「牡蠣」及嘉義縣、臺南市「魚塭養殖全品項」為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自114年7月9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及品項為嘉義縣「牡蠣」及嘉義縣、臺南市「魚塭養殖全品項」。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7月9起至114年7月22日止,於嘉義縣及臺南市相關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如附表1)。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資訊來源:農業部漁業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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