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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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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6.11.04 / 發佈單位:輔導部

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自即日生效

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 農授漁字第1151535934號

主  旨: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以下船舶於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執行公海登檢任務:

(一)澳洲2艘船舶:ADV Guidance及ADV Reliant。

(二)法國2艘船舶:Teriieroo a Teriierooiterai及JEAN TRANAPE。

(三)美國4艘船舶:USCGC HOLLYHOCK、USCGC POLAR STAR、USCGC JEFFREY PALAZZO及USCGC VINCENT DANZ。

二、刪除以下船舶於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執行公海登檢任務:

(一)美國9艘船舶:CURTS、FORD、GARY、INGRAHAM、MCCLUSKY、RENTZ、REUBEN JAMES、THACH、VANDEGRIFT。

(二)加拿大1艘船舶:ATLANTIC CONDOR。

部  長 陳駿季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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