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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守鰻苗禁漁期管制規定 以利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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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03.05 / 發佈單位:輔導部

112年度鰻苗捕撈漁期將於本(113)年2月29日結束,依「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113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期8個月禁捕期,禁止捕撈鰻苗,讓鰻苗得以成長繁衍下一代,永續鰻魚資源,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共同配合,讓鰻苗漁業永續發展。

遵守鰻苗禁漁期管制規定 以利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鰻苗來游臺灣海域為每年10月至翌年4月,其中來游趨勢以11、12月最高,之後逐月減少,故訂11月至翌年2月計4個月來游量較高期間為捕撈期,其餘月份為禁漁期,讓來游鰻苗有機會成長繁衍下一代。112年度鰻苗捕撈量計1,250公斤(統計至113年2月22日止),捕撈量在112年12月達710公斤高峰,後逐月下降至113年2月之220公斤,與歷年主要捕撈趨勢相同,漁汛期進入尾聲。為利鰻魚產業永續,112年度鰻苗捕撈期至113年2月29日止不予延長。

漁業署提醒,自113年3月1起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於海上捕撈者,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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